的態度而為所欲為,這些都是不合乎靈界規 律的行為。 律法制定之後也要根據時代環境的變化而 適時修正,不能一陳不變,否則就容易產生 僵化或不適性,讓人有漏洞可鑽而做出違法 之事。所謂的再造因也是一樣,就是修的人 要將現時代環境裡的一些不合乎規律的現 象,經過一段長時間的觀察,同時去辯證, 印證,讓行政審判空間能夠瞭解及接受現時 代環境的變化,進而制訂出新的、有效的律 呛浪集 31 辑 Page 3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