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2 - 編 者 的 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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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就是用之以法,依照法律條文或組織裡的




               規章制度來評審某種行為的對錯;理是曉之




               以理,在法的基礎上理性地處理事情,讓雙




               方都能理解為什麼依循法規是合理和正確




               的;情則是動之以情,用同理心來表示理解




               對方的情緒,使對方更容易接受法的規範並




               且在行動上能夠積極配合。






               法理情在法教的宗教觀、社會觀或人生觀裡




               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論點,涵蓋法教組織規劃、




               規矩的內幕。一般人對於法理情的認知,很




               少會強調處理事情所考量的順序性,多半都




               是根據具體情況來靈活運用,既要保證法律




               或規章的規範性,又要考慮到事情的合理性




               和人情的需求,在這三者之間取得平衡,但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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